嘉源研究 | 香港联交所根据中国内地监管规则的更新修订《上市规则》 若干有关中国发行人的条文
引 言
2023年 7月 21 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发布了有关根据中国内地监管规则的更新修订《上市规则》若干有关中国发行人的条文修订建议的咨询总结。修订后的《上市规则》将于 2023 年8月 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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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上市规则》修订的背景
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配套指引(以下合称“境外上市新法规”)。境外上市新法规自 2023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根据中国新法规,于中国新法规生效之日,《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章程必备条款》”)将予废止。中国发行人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而不是《章程必备条款》)制定其公司章程。
《特别规定》及《必备条款》予以废止后:
内资股及 H 股的持有人不再被视为不同类别股东,目前适用于内资股及 H 股股东的类别股东会议规定已再无必要;以及
有关以仲裁方式解决 H 股股东与中国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争议的规定也再无必要。
此外,境外上市新法规为境内企业(包括中国发行人及在境外注册成立但主要业务营运在内地的发行人(即红筹公司))的所有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及证券发行引入新的备案制度,此制度取代了现行的核准制(要求境内企业直接境外上市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在此背景下,香港联交所对《上市规则》作出相应的修订,以与中国内地监管规则进行衔接。同时,香港联交所亦对其它与中国发行人相关的《上市规则》条文进行了修订,使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的规则与其它海外公司趋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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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上市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及实务影响
下表为本次《上市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及该等修订的实务影响:
《上市规则》修订内容 | 对应的新修订《上市规则》条文 | 对上市申请人/ 上市发行人的影响 | |
(a) | 删除与中国发行人发行及回购股份有关的类别股东会的规定 | 无 | 在上市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后,中国发行人发行及回购股份,仅须取得股东大会批准。
然而,中国发行人仍须遵守《中国公司法》,其规定任何发行及回购股份均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通过. |
(b) | 删除涉及H股股东的争议须以仲裁方式解决的规定 | 无 | 中国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人员的服务合同里无需包含同意将涉及H股股东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
中国发行人的股东可以行使其于公司章程下的权利,与其它海外发行人股东一样,通过在(i)发行人注册成立地的法院;或(ii)香港法院提出法律诉讼来寻求行使其权利。 |
(c) | 删除《上市规则》附录十三D部(第1节)关于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必须载列《必备条款》及附属条文的规定,将有关上市文件披露的条文转移至附录一A | 无 | 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须符合《上市规则》附录三中规定的核心股东保障标准。
此外,根据境外上市新规,中国发行人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制定其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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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修订《上市规则》第9章及第19A章有关新上市提交申请材料的规定
- 删除中国新申请人须提交中国证监会批准其在联交所上市的批文副本;
- 在第9章增设新条文,规定如新申请人须就其在联交所申请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则新申请人(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其它司法权区注册成立)须在预期的聆讯审批日期至少足4个营业日之前提交由中国证监会发出的确认新申请人完成中国备案程序的通知书。 | 《上市规则》第9.11(23b)条 | 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间接境外发行上市主体的境内运营实体,均须在在预期的聆讯审批日期至少足4个营业日之前提交由中国证监会发出的确认新申请人完成中国备案程序的通知书。 |
(e) | 修订《上市规则》,将一般性授权及计划授权的整体限额分别设为中国发行人全部已发行股份的20%及10% | 《上市规则》第19A.38条 | 在一般性授权范围内,中国发行人发行新股时,可以发行的新股上限是已发行总股本的20%,而不再是已发行内资股及H股各20%。这将使中国发行人可以更加灵活地决定其发行的股份数量。
此外,若中国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第17章股份计划下所授予的期权及奖励发行新股,发行上限是已发行总股本的10%,而不再是已发行内资股及H股各10%。对于中国发行人已有的股份期权计划及基于新股的股份奖励计划,可以通过修订现有的计划,将计划授权的限额改为已发行总股本的10%,以增加灵活性。 |
(f) | 删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人员就遵守《中国公司法》、《特别规定》、公司章程、《收购守则》及《股份回购守则》的规定等向中国发行人及其股东的承诺 | 无 | 中国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人员的服务合同里无需包含有关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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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将《上市规则》第19A章有关合规顾问及保荐人职责的若干规定移至《上市规则》第3A章 | 《上市规则》第3A章 | 将合规顾问及保荐人职责的规定纳入针对所有发行人的统一监管框架内,对中国上市发行人并无实质影响。 |
(h) | 删除《上市规则》第19A章有关网上展示文件(包括(i)已发行股本状况 的报告;(ii)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董事会、核数师及监事会报告;(iii) 特别决议;(iv) 购回证券的报告;及(v)周年申报表)以及于香港某一地点备存(i)股东名册全份副本;及(ii)股东会议记录的规定 | 无 | 相关文件根据《上市规则》附录十六、附录三第20段及第13.39(5)条的规定已经须于网上登载,或已属于公开资料可以随时查阅。对中国上市发行人并无实质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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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安排
按照境外上市新法规的要求,中国发行人应当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制定其公司章程,而《必备条款》将不再适用。已经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中国发行人受《上市规则》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约束。换言之,这些中国发行人仍须遵守其现有章程中就若干决议案召开类别股东大会的规定及《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其他条文(如适用),直至其修订公司章程为止。这些发行人亦须继续遵守修订后的《上市规则》。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倘若中国发行人建议修订其现有章程以删除就若干决议案召开类别股东大会的规定,则应根据其现有章程于各自召开的类别股东大会上取得内资股股东及H股股东的批准。
* 香港联交所咨询总结的全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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